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9, Vol. 21 ›› Issue (1): 43-50.DOI: 10.15936/j.cnki.1008-3758.2019.01.007
吕永祥,王立峰
LYU Yong-xiang, WANG Li-feng
摘要: 基层“微腐败”是一种重要的腐败类型,健全县级监察委治理基层“微腐败”的体制机制对提升基层民众在腐败治理中的获得感和培育清正廉洁的基层政治生态具有重要价值。目前县级监察委在治理基层“微腐败”时通常存在着“微腐败”案件多发易发与基层监察力量“三个不增加”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监察人员容易受到基层人情关系的干扰和基层公职人员与黑恶势力相互勾结增加“微腐败”治理的难度等现实问题。鉴于此,县级监察委在健全治理基层“微腐败”的体制机制时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通过加强监察人员培训与内设机构整合提升县级监察委的腐败治理效能,综合运用异地交叉巡察和报请提级管辖等手段排除基层人情因素的干扰,将基层“微腐败”治理与扫黑除恶专项治理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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