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1, Vol. 23 ›› Issue (4): 84-90.DOI: 10.15936/j.cnki.1008-3758.2021.04.011
李飞
LI Fei
摘要: 现行保险法对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致损的法律后果欠缺明文规定,这导致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处于争执状态。沿着将德国式的比例酌减原则引入我国保险法的主张来看,较之于“全有或全无”原则影响之下的英美法系的“原则担责、例外排除”模式、大陆法系的“一概排除”模式,比例酌减原则更能反映出在最大诚信原则与保险消费者保护原则、对价平衡原则三者间追求平衡的时代要求,因而具有独特而突出的比较优势。比例酌减原则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也会随着法律实践的展开而逐渐消除。我国现行保险法引入比例酌减原则毫无违和感,且前景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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