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2, Vol. 24 ›› Issue (1): 112-120.DOI: 10.15936/j.cnki.1008-3758.2022.01.014
于涵
YU Han
摘要: 发展食品科技之本意乃提升食品的质与量,但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正逐渐抵消其积极影响。自甘风险原则能够有效分散无法被降低至零的风险,已逐渐渗透于实在法秩序中,似乎是破解这一困境的可能性尝试,但也面临着健康损害之不可量化性,风险决策者与承受者之非对称性等问题。为实现自甘风险原则作为规制食品科技风险工具的法治化,需要破除侵权法与行政法间的部门法壁垒,以积极的风险观进行体系化整合。一方面应强调国家在场,构建立足于风险评估与价值权衡的过滤机制;另一方面则通过保障公众参与权、知情权、选择权,将溢出风险分散至社会个体,以实现风险“内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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