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3, Vol. 25 ›› Issue (1): 115-123.DOI: 10.15936/j.cnki.1008-3758.2023.01.013
应梵
YING Fan
摘要: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关系类型复杂且多样,平台与司机间法律关系的差异直接影响侵权责任的认定与承担。现阶段关于网约车侵权纠纷的裁判思路为通过判断平台与司机之间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以决定是否适用《民法典》第1191条追究平台在侵权纠纷中的用人单位责任。但该分析框架仅适用于“自有车辆直接雇佣模式”与“租赁车代驾模式”,“社会车辆加盟模式”下的网约车平台与司机间并不成立劳动关系。基于“社会车辆加盟模式”下法律关系的特点,网约车平台应当适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而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相应的责任”,可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的平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责任形态确定为补充责任,特定情形下也可能构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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