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4, Vol. 26 ›› Issue (6): 105-112.DOI: 10.15936/j.cnki.1008-3758.2024.06.012
武振国
WU Zhenguo
摘要: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训练过程需要复制海量文本,该行为是否构成版权侵权关系着生成式人工智能开发的合法性。在作者中心主义的视角下,作品是作者人格或者劳动的外延且完全受作者控制,生成式人工智能私自复制作品将损害作者的排他性权利,故传统版权侵权认定规则的要件仅为“接触+实质性相似”。从市场中心主义的角度,作者的版权存在市场边界,不包括作品主要交易市场之外的市场失灵领域。因此,版权侵权认定规则需要进行重构,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基础上增加“市场损害”这一要件,重点考虑作品使用行为对作品主要交易市场的影响。数字场景下,生成式人工智能海量复制文本的行为只要没有进入作者版权的市场边界,也就无法对作品造成市场损害并构成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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