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4, Vol. 26 ›› Issue (6): 113-122.DOI: 10.15936/j.cnki.1008-3758.2024.06.013
张弛
ZHANG Chi
摘要: 诉讼要件理论从当事人、诉讼标的和法院管辖的角度确定了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形态,决定了判决效力的主观与客观范围。在诉讼标的层面,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具有连带性、阶层性和相对独立性。在当事人层面,可通过扩张解释将其归为普通共同诉讼,由此产生一并起诉型、单独起诉型、第三人参加型等诉讼形态。在法院管辖层面,依据保证之诉的不同形态分别确定管辖法院。一并起诉型中,追偿权判项不具有消极既判力和执行力,保证人追偿时需另行提起追偿之诉;单独起诉型中,前诉判决不应对作为案外人的主债务人产生既判力,预决效也弱化为证明效;第三人参加型中,在保障主债务人程序权利的同时,兼顾诉讼经济与事实查明的需要,方可确认其参加效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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