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27 ›› Issue (3): 106-114.DOI: 10.15936/j.cnki.1008-3758.2025.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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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正阳
Zhengyang FAN
摘要:
相较于行政处罚的频繁适用,作为受损害投资者获赔的主要路径,我国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诉讼曾长期处于形同虚设的状态。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在于,联结操纵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要素在讼诉过程中难以认定。操纵市场这一概念充斥着根据不同分类标准发展而来的众多样态。在民事赔偿诉讼背景下,真正有意义的类型划分应当基于因果关系问题的不同处理方式而建立。根据操纵行为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所受损失的影响方式,以交易型操纵和信息型操纵为界进行分类是较为合理的安排。在交易型操纵中,应当根据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实际成立的时点,合理地区分交易价格操纵和交易量操纵两种类型。在信息型操纵中,首先应当明晰信息型操纵的基本内涵,再根据其行为所具有的本质特征处理因果关系问题。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