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3, Vol. 5 ›› Issue (1): 48-50.DO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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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大意过失犯罪主观责任的认定

高艳军;杨立新   

  1.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辽宁省委党校政法教研中心辽宁沈阳 110004;辽宁沈阳 110004
  • 收稿日期:2003-01-25 修回日期:2003-01-25 出版日期:2003-01-25 发布日期:201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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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eceived:2003-01-25 Revised:2003-01-25 Online:2003-01-25 Published:201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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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古典刑事学派的过失犯罪理论认为,违反心理注意义务,是认定疏忽大意过失犯罪主观责任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对这一原理的实践弊端和理论缺陷的分析,并根据人的行为受其主观意志的支配这一辩证唯物主义原理,指出:违反应当注意或者应当预见的义务,不应成为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主观要件;只有行为主体的不法意志才是认定其主观责任的基础。

关键词: 疏忽大意, 主观责任, 注意预见义务

Abstra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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