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3, Vol. 15 ›› Issue (5): 517-523.DOI: -
骆东升,刘耀东
LUO Dong-sheng, LIU Yao-dong
摘要: 特留份制度乃为平衡“遗产处分禁止主义”与“遗嘱自由主义”,“个人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冲突的产物。特留份在性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的继承权,为法定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所得享有。特留份权因继承开始而发生,也只有在继承人承认继承的情况下,才会产生特留份权。我国《继承法》中的“必要遗产份额”其性质并非特留份,而是借鉴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必继份制度而设。必留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遗嘱人的财产处分自由,但其主要功能是充分发挥家庭养老育幼的职责,以减轻社会负担,而非专为限制遗嘱人的遗嘱自由。我国未来民法典继承编应当规定遗嘱继承必留份与遗赠特留份并行的双轨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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