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法益侵害说对于中国刑法及刑事法治的建设更具有现实意义,因而必须确立犯罪是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的基本观念,身份犯的本质也应解释为对法益的侵害。由于我国刑法并未明确规定身份犯,导致司法实践中在处理身份犯的案件存在一定难题。而类型化思维的提倡是解决问题的合理方式,即在思维方式上,倡导由概念思维转换到类型思维。同时,在刑法总则中明确身份犯的涵摄类型,增加“有关身份犯及其刑事责任”条款的类型性规定,进而指导刑法分则的具体适用,增强刑事立法的可操作性,实现刑事法治。
中图分类号:
王军明. 身份犯的本质及其类型化问题研究[J].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 16(5): 523-527.
WANG Jun-ming. Research on the Essence and Classification of Status Crime[J]. Journal of Northeaster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2014, 16(5): 523-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