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6, Vol. 18 ›› Issue (2): 179-185.DOI: 10.15936/j.cnki.1008-3758.2016.02.011
董作春
DONG Zuo-chun
摘要: 程序向度考量为诸国立法者评估及检验法律选择方法的正当性提供了商谈程序理性的考量向度。商谈程序在基本环境条件、逻辑要求、交流要求、素质要求、属性要求和融贯条件等方面,为证成法律选择方法的过程注入理性内涵。多边主义方法旨在将法律选择规范置于跨国交易与法律体系之间,通过程序向度考量,该法律选择方法在基本环境条件、交流要求、素质要求和属性要求等方面均已无法取得令人满意的正当性。因而,国际私法于此向度应在切实安排实践机会、提供理性程序和保障程序性规范等三个方面修正该法律选择方法,以完成法律选择适用之殊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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