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7, Vol. 19 ›› Issue (3): 292-299.DOI: 10.15936/j.cnki.1008-3758.2017.03.011
杨彩霞
YANG Cai-xia
摘要: 著作权法领域对于深度链接行为属性的认定倾向于采取“服务器标准”而非“用户感知标准”,由此深度链接不是提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以此为刑法解释原点,则搜索引擎深度链接行为不能单独直接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从实然层面看,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深度链接入罪只能考虑共犯路径,但以片面帮助犯论处存在诸多障碍;之后刑法虽新设了罪名但亦不能完全突破共犯模式下的追责障碍。从应然层面看,当前刑法应谨慎介入搜索引擎深度链接行为的规制,共犯正犯化的立法模式过于急躁冒进,将彻底抛弃技术中立的立场,打破著作权人与公众利益的平衡状态并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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