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4, Vol. 6 ›› Issue (4): 287-289.DO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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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范围刍议

刘山;姚天冲;高飞   

  1.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东北大学文法学院;葫芦岛市南票区团委辽宁沈阳110004;辽宁沈阳110004;辽宁葫芦岛125001
  • 收稿日期:2004-07-25 修回日期:2004-07-25 出版日期:2004-07-25 发布日期:201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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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eceived:2004-07-25 Revised:2004-07-25 Online:2004-07-25 Published:201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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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国家赔偿法》基本上确立了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雏形。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国家赔偿范围方面一直存在争议,尤其是越来越多的国家赔偿案件的发生,使得对国家赔偿范围的再界定十分重要。针对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通过对我国国家赔偿范围的分析,指出了其存在的不足,提出了把立法赔偿、军事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纳入我国国家赔偿范围的构想,并论证了其必要性与可行性。

关键词: 赔偿, 范围, 立法机构, 精神损害

Abstra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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