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0, Vol. 22 ›› Issue (1): 81-89.DOI: 10.15936/j.cnki.1008-3758.2020.01.011
陈德敏,郭海蓝
CHEN De-min, GUO Hai-lan
摘要: 美国学者波林斯基和谢威尔在传统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框架外,初步建构了以“避责可能性”概率为特殊构成要件的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模型。我国以传统“四要件说”为中心的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对致害人“避责可能性”鲜有甄别,导致侵权型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司法适用面临泛化风险,并缺乏客观统一、科学合理且具备可操作性的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以《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为例分析实现侵权型惩罚性赔偿责任特殊构成要件本土化的可行进路,包括以“外部识别——内部识别”型进阶审查为工具的特殊构成要件识别路径、以威慑效果考量为前提的惩罚性赔偿数额核算以及以个案致害人“避责可能性”确定为核心的概率判定三个方面。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