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6, Vol. 18 ›› Issue (4): 412-417.DOI: 10.15936/j.cnki.1008-3758.2016.04.014
毛牧然1,赵凯2
MAO Mu-ran1, ZHAO Kai2
摘要: 商标侵权法定赔偿制度的滥用问题主要体现在前后相关的两个层面:一是不该适用法定赔偿而适用;二是适用之后,法定赔偿数额与实际损失数额相差太大而违背了公平原则。结合一起商标侵权案例,探讨了应对滥用问题的司法对策。针对第一个层面的滥用问题,论述了商标侵权法定赔偿需要满足的两个条件及法院对原告举证责任的两项要求;针对第二个层面的滥用问题,论述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2款确定合理的法定赔偿额应当遵循的三项原则,并对如何具体适用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声誉,假设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相关因素来确定法定赔偿额提出了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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