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保护的法益是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信赖,认为本罪保护的法益是职务廉洁性的观点有以偏概全之嫌,与我国诉讼制度中的“法律真实”说相悖。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认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并非本罪主体的观点陷入了“自然主义谬误”。因本罪属于职务犯罪,刚入职的员工仅对入职后取得的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负有说明义务;在不作为说的语境下,本罪的实行行为是“不能说明来源”,离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因主体不符,不可能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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