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0, Vol. 22 ›› Issue (2): 91-97.DOI: 10.15936/j.cnki.1008-3758.2020.02.012
宋歌
SONG Ge
摘要: 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纠纷争议较大的是二倍工资的界定及仲裁时效从何时起算。实务界形成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二倍工资是拖欠的劳动报酬,时效从劳动合同终止时起算;另一种观点认为其是惩罚性赔偿,时效从劳动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犯时起算。两种分析路径均陷入了思维误区,而应从劳动法的社会法属性分析。劳资地位不平等时,劳动者的意志自由受限,限制其在在职期间向雇主提起诉讼的可能性,调解仲裁法因此才例外允许劳动报酬争议时效从劳动合同终止时起算。从整体性上理解,这是对弱者意志自由受限的法律补强,处理二倍工资纠纷亦应考虑这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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