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1, Vol. 23 ›› Issue (2): 80-88.DOI: 10.15936/j.cnki.1008-3758.2021.02.011
王国柱
WANG Guozhu
摘要: 《商标法》第57条第(六)项以商标间接侵权为规制对象,并将规制对象限定于行为人主观故意支配下的帮助侵权行为。这种规制方式限制了商标间接侵权制度所能调整的行为样态,导致该条款在面对形态多样的间接侵权行为时,无法提供足够的制度供给。侵权形态多样性与法律规范调整范围过窄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承认注意义务但否认过失侵权责任、混淆行为人主观“明知”与“应知”、以行为人具有“过错”替代法定的“故意”要件等困境。应当在立法上确认商标间接侵权的多元过错形态,将商标间接侵权规制条款的调整范围由“故意”侵权拓展至“过错”侵权,区分“明知”与“应知”,引入“推定明知”规则,实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的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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