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2, Vol. 24 ›› Issue (3): 111-119.DOI: 10.15936/j.cnki.1008-3758.2022.03.014
王文玉
WANG Wenyu
摘要: 与人类法官相比,司法人工智能在高效性、客观中立性、稳定性、可预测性以及保障同案同判目标的实现方面更具优势。司法人工智能的应用面临着一系列的技术困境、价值挑战和法治难题,这就决定了司法人工智能并不能全面取代法官展开司法裁判。将简单案件和事务性工作交由司法人工智能处理,将疑难、复杂案件仍交由人类法官审理裁决则是一种更加积极和务实的人机共处方案。在此基础之上,还应当努力优化案例筛选、价值嵌入、算法公开和监督制度,加强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推进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建构合理的责任分配机制,以保障司法人工智能的高效性、安全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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