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4, Vol. 16 ›› Issue (3): 297-302.DOI: -
赵莹
ZHAO Ying
摘要: 企业间借贷作为我国较为普遍的一种行为,其合同效力历来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但无论是从法理分析,还是从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来看,否定企业间借贷行为的效力均缺乏正当性基础。立足于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对企业间借贷合法化进行利弊分析,可以得出,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应回归契约自由、金融安全、诚实信用等基本理念,明确企业间借贷合同生效的基本条件与利息返还标准,同时通过加强企业内部风险控制和国家外部监管制度相结合的方式,构建企业间借贷的法律保障机制,引导企业间借贷行为的有序开展,不失为一条现实可行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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