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4, Vol. 26 ›› Issue (1): 117-125.DOI: 10.15936/j.cnki.1008-3758.2024.01.013
郭恒
GUO Heng
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检察主导模式”、“控审合作模式”、辩护律师职业伦理与被追诉人自身利益考量之间的矛盾,以及辩护律师与值班律师差别性法律帮助权是引发辩护冲突的主要原因。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律师处理辩护冲突应当以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为出发点,坚持有限的独立辩护原则,强化辩护律师的协商义务,并在特定情形下履行对法庭的真实义务。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冲突要区分“认罪”协商与“认罚”协商之辩护冲突分别处理,并确立审查起诉阶段控辩争议问题待处理的程序机制。审判阶段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冲突要区分“定性”与“定量”存在争议的案件分别处理,并构建审判阶段辩方否定认罪认罚的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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