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27 ›› Issue (2): 111-120.DOI: 10.15936/j.cnki.1008-3758.2025.02.011
洪 涛
HONG Tao
摘要: 人工智能辅助量刑是智慧司法建设的重点工程,但在正当程序视角下可发现其应用带来了多重挑战,如自动化决策架空程序参与原则,歧视性决策有违程序中立原则等。事实上,以上挑战不仅源于人工智能的不确定性,更深层的原因是传统程序正义理论未将数字空间纳入诉讼场域,忽略对技术研发者的规制以及程序公开未延至可解释的时代局限。程序正义范畴下的技术性程序正义与传统程序正义均以尊严理论和司法公信力理论为根基,且前者在适用场域、规制对象、构成要素等方面可补足后者的时代局限,亟须“补充性”引入。技术性程序正义理论用于司法量刑场景时,其要素包括第一层的“以人为本”原则以及第二层的量刑系统的合规性义务和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性权利。在此指导下,应当增设程序选择制度,明确算法披露制度,健全鉴定制度和专家辅助人制度以及确立智能问责制度,并拓展协同研发机制、算法备案机制、算法听证机制和司法培训机制作为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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