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27 ›› Issue (3): 98-105.DOI: 10.15936/j.cnki.1008-3758.2025.03.011
杨建民
Jianmin YANG
摘要: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规模化应用,如何应对其所带来的信息失实风险成为了重要的社会议题。评估结果显示,在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虚假信息编造主体这一应用情境中,由于风险行为类型的新增,现行虚假信息犯罪规制体系无法有效应对。在治理方案的选择上,有限的自主性这一技术特质决定了赋予生成式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的治理路径不具实效,还是要将规制重点着眼于生成式人工智能背后的行为主体。在坚持法益保护与自由保障相平衡的规制理念下,应当采取多维共治的刑事治理方案。在风险治理全过程中,以自动生成信息的水印标识为联结,坚持前置法优先、刑法保障的规制进路,形成不同主体间的上下联动。在生成维度上,对服务提供者课予信息标识义务;在传播维度上,适度地将标识消除行为犯罪化,以此严密刑事法网。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