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3, Vol. 25 ›› Issue (3): 106-115.DOI: 10.15936/j.cnki.1008-3758.2023.03.012
严立
YAN Li
摘要: 违约方解除权仅能解决非金钱债务陷于履行不能导致的真正合同僵局案件,其规范价值在于明确了无论履行不能是否可归责于当事人,对待给付义务均非直接消灭,一律需要行使解除权。非金钱债务的债权人拒绝受领给付,并欲逃避作为对待给付的金钱债务并不构成真正的合同僵局。然而学说与案例均混淆了此二种迥然不同的案型,将违约方解除权规则错误地扩张至后一种情形,这才是违约方解除权引发质疑和反对的真正原因。债权人拒绝受领的假想合同僵局中,债权人要从合同关系中脱出,应当求助于减损规则,令非违约方及时终止合同,或者直接由法院行使司法形成权终止之。在这个意义上减损规则成为了违约方解除权的功能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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