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3, Vol. 25 ›› Issue (4): 97-106.DOI: 10.15936/j.cnki.1008-3758.2023.04.011
王瑞剑
WANG Ruijian
摘要: 随着“三项规程”的施行,争点与疑点范畴被引入刑事程序,在基本属性、作用方式与主要功能上存在差异。争点形成与疑点形成,是辩护方履行证明责任的两种形态,长久以来面临诸多误解。争点形成责任产生于英美法系,与证据提出相结合,成为举证责任的基本内容。疑点形成责任来源于大陆法系,与职权调查相匹配,被视为职权主义的必然产物。在我国规范层面,争点形成与疑点形成均得到体现,但在责任形态上存在变化。淡化证据提出责任,相对独立的争点形成责任初步形成。弱化职权主义,强疑点形成责任应运而生。改良后的争点形成责任和疑点形成责任,并存于我国刑事程序,其间存在转化可能,根据待证事项的不同,形成责任组合的层次性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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