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当前的司法审判主要存在四方面问题,即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前提性犯罪的犯罪圈圈定伸缩性过大;适用没收财产时,没收范围特别是没收数额的确定过于随意;判决书中对没收违法所得的情况明确与否各不相同;普遍未对合法财产与涉黑财产进行区分。因此,法院在审理该罪时,需要首先理顺黑社会性质组织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并将该组织的四个法定特征有机结合起来,同时注意保护犯罪人的合法财产。
中图分类号:
李海滢. 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司法审判的反思与应对[J].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 20(6): 615-620.
LI Hai-ying. Reflections on and Countermeasures for the Judicial Adjudication of Organizing, Leading, and Participating in the Crimes of the Underworld Organizations[J]. Journal of Northeaster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2018, 20(6): 615-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