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8, Vol. 20 ›› Issue (6): 621-627.DOI: 10.15936/j.cnki.1008-3758.2018.06.011
冷罗生
LENG Luo-sheng
摘要: 政府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环保工作是一项法定义务。其落实与否,反映的是各级政府依法治理环境的决心和信心。实践证明,2016年其落实情况不容乐观,2017年落实呈现出“报告主体数量有了极大提升、报告内容更为规范、报告时间基本体现了年度限制”等特点,但其仍存在环境报告信息公开不充分、政府部门的环境报告工作欠主动、人大监督常态化机制和社会化参与监督机制缺乏、法律责任机制缺失等问题。今后,除及时公开环境报告信息、完善政府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外,更应强化人大监督常态化机制建设,加强人大与政府的联系与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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