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9, Vol. 21 ›› Issue (2): 187-194.DOI: 10.15936/j.cnki.1008-3758.2019.02.011
黄植蔚
HUANG Zhi-wei
摘要: 根据《罗马条例Ⅰ》第9条的规定,主权国家在某些情况下承认优先性强制规则的优先效力已经是客观事实,然而学界对优先性强制规则的有关的问题一直争论不休。这种争论长期存在的主要原因是,学者对于这类规则适用的方式过于执着,而没有把注意力放在优先性强制规则是私法性规则的性质上。理论上,优先性强制规则具有了明显的私法色彩,这不仅决定了应该在国际私法学的范畴内讨论相关的问题,而且决定了它在内国具有天然的法律效力。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如何适用外国优先性强制规则的立法,在制定相关法律时立法者应该特别注意到自由裁量权、适用第三国强制性规则的后果和意思自治原则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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