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提醒”不是注意规定的本质特征,对构成要件及量刑情节的规定不属于注意规定。由于法律拟制存在着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和构成要件理论等缺陷,应当尽量将可疑条款解释为注意规定而缩小法律拟制的外延。除了刑法明文规定者外,不应承认法律拟制,不应承认过失犯罪向故意犯罪的拟制。但是,与其用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去解释可疑条款,不如适用传统的构成要件理论、罪数形态理论和共犯理论去解释,因为对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区分,必须以正确适用传统刑法理论为前提。
中图分类号:
周铭川. 论刑法中的注意规定[J].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 18(5): 518-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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