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27 ›› Issue (5): 108-116.DOI: 10.15936/j.cnki.1008-3758.2025.05.011
曹舒然
Shuran CAO
摘要:
债权人和第三人在真正利他合同中的立场并不统一,当债务人违约时,在救济方式的选择上可能出现冲突,为此,应聚焦特殊的对价性质和合同目的,围绕解除和赔偿规则构建特别方案。真正利他合同依据对价性质分为赠与性和清偿性。对于前者,应赋予债权人单独决定违约救济的权利;对于后者,应关注债权人意图通过将债务人的给付义务作为自身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的担保及清偿手段,以换取第三人信赖的合同目的,并基于由此产生的担保增信功能构建救济规则。应将有利于第三人的合同保留作为一般原则,仅当债权人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消灭,始得解除合同,这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债权人清偿。同时,在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问题上,重点在于确保债权人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同债务人的债务内容相一致。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