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3, Vol. 25 ›› Issue (4): 107-115.DOI: 10.15936/j.cnki.1008-3758.2023.04.012
王正鑫
WANG Zhengxin
摘要: 监护制度虽主要被规定于民事法律规范中,但其并不具有先天的私法属性,民政部门也非以民事主体身份履行国家监护职责。国家监护人仍是以公法身份、为履行公法职责而涉足监护领域,并与被监护人、第三人之间形成具有公法意涵的法律关系。为解决国家监护人因法律制度缺失而长期实效不彰的制度困境,需要立足于国家监护人的公法法律地位,并考量其与被监护人、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形态,构建具有实操性的国家监护人法律制度。在制度框架方面,需要涵盖以行政委托理论为基础的责任履行机制,以及沿循行政公益诉讼进路的履责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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