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3, Vol. 25 ›› Issue (5): 99-106.DOI: 10.15936/j.cnki.1008-3758.2023.05.011
郭远1,2
GUO Yuan1,2
摘要: 我国企业搭建VIE架构的最终原因在于实现境外上市融资。面对实质上对国内外资准入规则构成违反的VIE架构,立法者长期以来表现出的犹豫不决使得试图明确该架构下各概念的一次次立法走向失败,并无形中给VIE架构披上了“默认合法”的外衣。然而,我国迈入外资准入的负面清单时代后,国内融资渠道大大扩宽、外资控制威胁不断增大以及外资准入规则空前宽松等,这些伴随时代发生改变的种种因素让我国不应再对VIE架构监管保持沉默,而宜对该架构监管的核心概念“控制”予以明确。在明确此概念时,应避免僵硬地将“协议控制”与“外商投资”划上等号,并考虑引入“实质控制”等具有弹性的概念,从而保留我国在VIE架构问题上的自由裁量空间。同时,完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与国内融资程序等相关规则,进而从源头上减少VIE架构的使用动机也是解决该架构监管问题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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