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4, Vol. 26 ›› Issue (1): 100-107.DOI: 10.15936/j.cnki.1008-3758.2024.01.011
宋连斌1,武振国1,周健2
SONG Lianbin1, WU Zhenguo1, ZHOU Jian2
摘要: 为促进诚信调解,“调解不成无损于现状”机制要求如果调解不成,当事人不得单方公开调解交流以改变调解前原有的权利状态。“调解不成无损于现状”机制的功能,在于促进调解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持调解员的中立地位、保证调解程序和后续争议解决程序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但如何保证其实施,则存在多种选择路径。若借助于保密合同,则合同之外的主体难受约束;若借助于排除规则,则与仲裁规则的合同性质相悖;若借助于无损于现状特免权,特免权之外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将成为特免权的义务主体。因此,以无损于现状特免权为基础,根据调解交流是否与促成调解这一目标有关,可以在提供主体、产生时间和信息类型三个方面有效构建调解交流的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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