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4, Vol. 26 ›› Issue (2): 102-110.DOI: 10.15936/j.cnki.1008-3758.2024.02.011
张旭
ZHANG Xu
摘要: 我国税法典编纂应坚持汇编型法典与体系型法典之间的综合方案,以提升立法质量、回应征管实践需求为核心。创制税法总则,确保必要程度的抽象性和引领效用;汇编单行法作为分则,尽可能维持既有立法成果和规范体系。税法总则应秉持回应社会经济生活的实践品格,前瞻性地考虑征纳活动的疑难问题,规定对税收征管影响重大的税法基础概念、基本原则、基础制度等,以向法律适用者提供可资援引或参考的判断依据为其创制思路,加强其在分则规则回应不足情况下的规范补充角色;同时,保持一定的体系开放性,赋予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法律续造的空间,探索从税务执法和司法活动汲取总则制定和修订思路的创新路径,将其中可反复实践的一般性规则转化为税法总则的条款,实现税法典法律规范的更新迭代,提升税法典的包容度和回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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