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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同效力先决案件的诉讼形态
冯祝恒
2024, 26 (2):
92-101.
DOI: 10.15936/j.cnki.1008-3758.2024.02.010
民事合同效力先决案件的圆满解决需要探求其特定的诉讼形态。合同效力作为实体性先决问题具有“偏本土性”,其在我国民事程序中有着独特的角色承担。合同效力先决案件的传统处置,是根据合同效力之程序角色对应采取不同方式。当前,既判力客观范围的肆意扩张与诉之合并形态的疏漏,是传统处置模式积弊丛生的主要根源。对此,将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拉回至“诉讼标的—既判力”的认同之下,在对合同效力作“诉讼标的化”改造的同时,进一步根据实体法权利体系明确完整的诉之合并形态,是一条较为可取的模式重构之路。由此呈现的合同效力先决案件之合理诉讼形态,即是一个确认之诉与两个真正的预备合并之诉的搭配组合。这一诉讼形态本质上乃诉的合并制度的功能发挥,是对现有诉讼制度的“挖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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