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法律与政治权力的关系问题上,哈贝马斯批判了韦伯法律社会学的法律政治权力化倾向,以及帕森斯结构功能主义的政治权力法律化倾向,认为两者都没有正确把握好法律与政治权力之间的内在关系。哈贝马斯采用商谈理论建构了法律与政治权力之间的相互构成关系,这种关系要求重构权利理论,发挥法律在交往权力向行政权力转化过程中的转换器作用。哈贝马斯的商谈方案突出了权利的基础地位和法律的转换器作用,提供了论证法律与政治权力相互构成关系的显性路径,但在实践中带有乌托邦色彩。
中图分类号:
刘光斌. 论哈贝马斯对法律与政治权力关系的理论批判与建构[J].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 18(3): 270-275.
LIU Guang-bin. On Habermas Criticism and Reconstruction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s and Political Power[J]. Journal of Northeaster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2016, 18(3): 270-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