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0, Vol. 22 ›› Issue (3): 83-91.DOI: 10.15936/j.cnki.1008-3758.2020.03.011
薛前强
XUE Qian-qiang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号之判决无视案件发生的具体家庭情境,割裂了家事法的共同调整,其判决结果可能符合公司法法理却有悖家事法之情理,导致凯莱公司处于判而不散的反常识尴尬现状,减弱了本案的指导作用。这表明,家事类商事纠纷本身附着民事与商事的混合属性,当下审判理路并没有提供一个完备的解释路径,简单机械地将家事法与商事法割裂开来,忽视了家庭关系与商事纠纷之相关性,是一种应被诟病的法律形式主义之举。不论是从家事类商事纠纷自身特质还是公司法、公司的家事基因来看,“家庭主义”是无法忽视且也不应忽视的考量因素。为此,对于家事类商事纠纷,需复建家庭主义为核心的分析框架,解决策略上优先适用家庭内部规约和调解程序,同时注重对以女性为代表的家事弱势群体商事权利的保护,避免公司成为家庭成员变相压制的另一战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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