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0, Vol. 22 ›› Issue (4): 97-103.DOI: 10.15936/j.cnki.1008-3758.2020.04.013
杨梦莎
YANG Meng-sha
摘要: 国际商事条约的统一法宗旨决定了其具有优先于国内法适用的法律规则。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典型,其优先适用规则具有明确的国际法依据。而国内法层面如何处理国际商事条约与国内法之间的法律冲突,直接影响了法官优先适用国际商事条约的效果和程度。该公约主要缔约国从本国已有宪法、立法、司法制度及法律原则出发,通过不同的法律路径实现了该公约的优先适用。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仍存在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分散和混乱状态,亟需通过加强立法供给和司法指导,明晰国际商事条约与国内法的法律适用关系。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