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3, Vol. 25 ›› Issue (6): 89-97.DOI: 10.15936/j.cnki.1008-3758.2023.06.010
岳万兵
YUE Wanbing
摘要: 当下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基础是发行人与持有人、持有人相互之间达成的三方契约,但契约逻辑在面对持有人会议之组织性问题时常力有不逮,具体表现为其在解决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效力、瑕疵救济、表意后果等问题上多有不畅,亟待制度回应。就解决路径而言,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拘束力应由法律明确,避免契约理论下的复杂解读;持有人会议决议瑕疵救济的方式及其程序须经法律细化,摒弃违约的救济模式;持有人会议的议事范围应当法定,并明确此范围下持有人会议决议的优先效力,保障制度的现实意义。本质上看,从契约逻辑到组织逻辑的跨越须有相应的法律规则支撑,债券持有人会议是证成此议题的一个视角,其机理可类推适用于相似的制度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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