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3, Vol. 15 ›› Issue (1): 56-61.DOI: -
郭薇;秦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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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优势互补只是行业协会与政府合作治理市场的基础,并非是合作的充分必要条件。组织性质上的"二重性"使得行业协会既有与政府合作进行市场规范的可能,也有被会员企业俘获的危险。对于行业协会来说,其促进行业自律的动力首先来自于企业个体理性与行业协会集体理性的冲突。其次,企业个体理性与行业协会集体理性的冲突及行业协会的集体理性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又决定了行业协会在不同情况下,治理动力的程度有所不同。同时,行业协会对市场进行的治理是有限度的,不同层级、不同生发方式、不同管理形式、不同区分度的行业协会自律治理的限度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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