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27 ›› Issue (6): 100-109.DOI: 10.15936/j.cnki.1008-3758.2025.06.011
张钧凯
Junkai ZHANG
摘要:
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特点,当前人工智能生成过程中只能以在先作品作为训练对象,根据指令生成表达,故生成表达与原作之间可能存在较高的相似性。现行著作权法基本以“接触+实质性相似”为裁判标准判定侵权,互联网语境隐含地将“接触”要件搁置化,从结果主义的角度适用实质性相似标准,可能抑制未来对人工智能的利用。机器创作呈现的随机性与传统上的“实质性相似”认定规则之间存在偏离,数据库与提示词的选择对责任分配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人工智能生成过程的拆解与分析,应当在涉及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侵权案件中更多关注人类的介入及指导。人工智能的数据库范围与生成提示词也可以作为侵权裁判的考量依据。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