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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的理论基础
刘洋,张斌
2017, 19 (5):
518-525.
DOI: 10.15936/j.cnki.1008-3758.2017.05.012
《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为行政执法证据的刑诉运用提供了依据。理解适用该条文,不仅要关注现实必要性,还需论证实体法、程序法和证据法上的正当性。实体法层面,是因为行政、刑事法律的调整对象有交集,行政违法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差异,构成要件的认定可共通;程序法层面,是因为我国实行违法、犯罪二元追责机制,犯罪事实往往先从行政执法中探知,违法和犯罪竞合时刑事程序被前置;证据法层面,是因为证明资源的稀缺性和证据的客观关联性。行刑证据的衔接运用,是中国特色话题,在国外的一元追责机制及证据规则体系中,证据没有转换运用必要。法理正当性要迈向程序正当性,在构建和运用行刑证据衔接运用规则时,应注意证据衔接规则与行刑程序衔接机制的区分,公安司法机关要恪守程序正义底线,并注重当事人的司法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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